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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发布日期:2006/1/8   171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A.合同报批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 。 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B.海关登记备案



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 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C.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D.核销



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 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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