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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进口报关

  发布日期:2006/1/9   156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一、申请
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经国家批准
列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办理技术改造设备进口报关时,须
向入境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发票、装箱单及货运单据;
(3)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4)由主管海关签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

知书 。
 (5)如属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
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二、海关查验放

海关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申请报关的企业
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核对货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
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1)《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由海关统一规定格式,
申请单位应将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合同金额、合同号等各
项栏目填写清楚,内容应与《证明书》和进口订货合同一致。对品种
繁多、申请表内无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海关核发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内列明
的货物,如分批分口岸进口时,则在每次进口时,由进口地海关在申
请表上批注已进口的情况(包括名称、数量、金额、查验日期、报关
单编号等),在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
理下批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货物最后一次进口时,须将申请表交回
海关注销

(3)减免税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申请单位因故需要转让或出
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准并按章补交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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