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买卖双方互相独立,没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即使有特殊关系,但成交价格没有受到这种特殊经济关系的影响
采用《新估价法规》进行估价时,首先要尽可能先使用实际成交价格,但并不是所有进口货物都有实际成交价格的,例如,以寄售、租赁等方式出口到进口国的货物,在进口时就难以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对于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新估价法规》规定可以依次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估价
第一种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I Goods)估定。相同货物在《新估价法规》中是个特定的概念,它的定义是“与被估货物在同一国生产制造,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所谓各方面都相同,主要指货物的物理特性、质量及产品声誉。采用这种比照价格时,相同货物必须已经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向进口国进口时,若有好几批相同货物完全符合条件,应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另外,相同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在商业水平、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贸易上的差别也要作调整
第二种是采用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估定。相似货物指“与被估货物在同一国生产制造,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和相似组成材料,从而能起到同样作用,而且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选择相似货物时,主要应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