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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电器
发布日期: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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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安全要求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要求。因此,国家标准把对家用电器的安全要求作为强制性的 规定。在执行标准时,家用电器的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当涉及到安全要求的条款时,只能按规定的标准进 行检验,而不能以任意技术条款写入合同中。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按国际惯例对进口家用电器执行《进口安全 质量许可证》。对于进口家用电器:
1、对产品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2、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生 产管理等方面的工厂审查;
3、对进口的家用电器须到商检机构报验,并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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