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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探索建立缉私新体制 (2000.6.27)

  发布日期:2006/1/13   815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近日,长沙海关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联系配合办法》。这是长沙海关与省级法院、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联手从法律渠道探索建立缉私新体制,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海关系统走私犯罪侦查局自去年初成立以来,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记者在走访长沙海关、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后发现,在打击走私的具体司法操作方面,尤其是海关与地方法院、检察院的配合方面还存在一些实际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海关与法院、检察院对走私犯罪适用法律、对海关的一些规章制度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的,很多东西一时难以达成共识,还需要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三者迫切需要进行沟通、协调。




二、《刑法》等制裁走私犯罪的有关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如“进料加工”没有明确写进法律中,海关在审定与其相关的偷逃应缴税额等行为时缺乏法律依据,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文件加以明确。




三、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在配合的过程中,有一个谁服从谁、谁唱主角、谁唱配角的问题。以前由于三者权力职责划分不明确,出现过一些矛盾和分歧。据说有些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海关是管什么的都不清楚,这些都不利于缉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解决在打击走私犯罪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全面落实中央打私工作会议关于建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缉私新体制的决定,长沙海关与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联系配合办法》。




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他政法部门超越管辖权限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是审定进出口货物物品完税价格和偷逃应缴税额的唯一合法部门;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海关侦查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侦查终结需要移送起诉的,移送海关侦查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和中央打私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上缴国库。




《办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走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建议海关予以行政处罚;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有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海关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其它刑事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法部门;人民检察院要求海关侦查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海关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和提供。《办法》还特别规定,对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各办案单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及时协商沟通,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中央或省、市领导对案件有批示的,各办案单位应及时互相通报。




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处处长姚广平分析说,这个《办法》是完全依照国家法律制定的,只不过对一些具体操作、职责分工和容易产生分歧的方面进行了明确,是海关、法院、检察院3家从维护大局、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一致的结果,将使湖南省的缉私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不让走私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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