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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修订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

  发布日期:2006/1/14   105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1.进出口许可证;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7.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9.进口废物批准证书;10.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11.金银产品进口批件或金产品出口准许证;12.外币进出准许证;13.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14.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16.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17.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18.保密机进口许可证;19.文物出口证书;20.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



 相 关 信 息 
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2006-1- 14
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2006-1- 14
海关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使用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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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 2006-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 2006-1-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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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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