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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发布日期:2006/1/14   999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第一条:为加强对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管理,规范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申请在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的,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通过海关计算机网络将备案资料传输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的异地口岸海关。“异地口岸海关”指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进出口的口岸海关与该合同备案主管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




    第三条:合同备案海关和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进出口的口岸海关虽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但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的,也应按本操作规范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




    第四条:总署规定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因不核发《登记手册》,故不采用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




    第五条: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进出口保税货物,其进出口报关手续均在合同主管海关办理,不采用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




    第六条: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的操作步骤:包括1、同意企业异地报关申请;2、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3、接受企业异地报关;4、收集异地口岸海关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反馈的进出口报关数据




    第七条:同意企业异地报关申请是指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同意企业申请备案(包括原已在海关备案并已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在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和海关管理需要,同意企业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认定的五个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限定企业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只能在某一个或几个(但不能超过五个)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八条:经批准同意企业异地报关申请的,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应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应在打印合同备案表(或变更表)前进行




    第九条: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可以采取“整份传输”,即是将整份合同备案资料传至各异地口岸海关。主管海关可将整份合同备案资料传输到合同备案中所选择的异地口岸海关,并确定允许企业在各口岸报关的期限(以下称“异地报关有效期”,该期限不得超过手册备案有效期限)




    第十条: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也可以采取“部分传输”,即是将合同部分资料传至异地口岸海关,主管海关可将备案合同中准许异地报关的部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等有关内容传输到异地口岸。有关内容传输主要包括品名、规格、数(重)量、计量单位、“异地报关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已进行过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的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申请变更增减异地进出口口岸),主管海关同意其变更后均应在打印合同变更表前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




    第十二条:已进行过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的合同,若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情事、嫌疑或其他原因,需进行布控并暂停企业原备案合同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可再传输一次原备案资料,在传输时,将异地报关有效期改为传输当日的前一日即可




    第十三条:凡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的主管海关应在确认传输成功后方可核发《登记手册》,核发《登记手册》时应将确认传输成功的异地备案合同的有关内容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异地报关有效期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所谓确认传输成功是指口岸海关计算机接收到主管海关发送的异地报关备案资料,并将“收到”回执通过计算机自动传回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在接收到异地口岸海关发回的“成功”回执后才可认定为传输成功




    第十四条:异地口岸海关接受企业异地报关。企业持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到已收到异地报关备案资料的口岸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异地口岸海关接受企业异地报关必须按《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口岸海关在接受企业报关时,凡能在计算机中调阅合同备案资料的,不必要求企业提供异地报关联系单




第十六条:异地报关有效期限一旦到期,主管海关计算机传输的该备案合同资料在口岸海关计算机中将自动删除,企业不能继续在该口岸海关进行进出口报关活动




第十七条:收集异地口岸海关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反馈的进出口报关数据。此项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即是在企业异地报关后,异地口岸海关计算机自动将有关报关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回主管海关,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自动收集异地口岸海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数据




第十八条:未进行自动核注的报关单(包括联网前报关单、核注错误报关单、24小时内备案资料未传输成功而允许其异地报关的报关单等)采用人工补核注功能进行报关单数据核注。主管海关对未核注报关单须进行防伪鉴定,并经三级审批后由授权人员用报关单补输功能将报关单数据录入计算机,经确认后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核注,健全计算机底帐

第十九条:加工贸易异地备案计算机传输为高风险作业环节,各关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有制约的措施,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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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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