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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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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和五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此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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