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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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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3)155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略)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略)执行。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处理。并请各关将本关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以及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批准免税进口的车辆数按附表格式(见件二)填写,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前报总署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六、上述规定请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附公告稿(见附件一)
国发(1993)8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随后另发。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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