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321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出口骗税严重等问题,致使大量财政收入流失,有些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二、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免(退)税
三、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进项货物属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不能按此抵扣或退税)

四、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原退税率退税;1995年7月1日后报在离境的出口货物,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退税

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经委或经贸委(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经贸委审核,并在7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原退税率退税

六、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工作,提高对需退税出口货物的查验比例,严格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严格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外经贸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核销管理办法,做到既严格管理,又手续简便

八、各级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外汇、海关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九、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要求、鼓励各类出口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卖价,进一步搞好出口工作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 关 信 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
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 2006-1- 14
•
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 2006-1- 14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4,272.461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