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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08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

 相 关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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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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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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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精神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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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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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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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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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2006-1- 14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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