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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关于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差错条款的更正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212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中五(四)款有误,其中“……由海关每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应为“……由海关每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致

特此通知



 相 关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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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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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区域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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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区域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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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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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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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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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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