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5   129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税的统一政策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0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应交税金进行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处理与本款规定不一致的,应照章补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关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 关 信 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2006-1- 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 2006-1- 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6-1- 15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8,489.25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