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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5   2185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相 关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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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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