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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

  发布日期:2006/1/1   202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了便于一国的商标和专利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从19世纪未叶起,资本主义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1891年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巴黎公约简介
  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还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作了广泛的解释,它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畜牧、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巴黎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参加。该公约的原缔约国只有11个国家,至1985年,参加该公约的已有90多个国家外
  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成立了巴黎同盟,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巴黎同盟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国际局负责执行该同盟的执行任务,所以它也是该同盟的秘书处。1967年,各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公约,决定由这个组织集中管理巴黎同盟和根据1886年在伯尔尼签订的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的公约而成立的伯尔尼同盟的行政工作,这两个同盟的国际局也移交给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该组织的国际局
  巴黎公约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2、关于同一发明或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取得的权利互不关连的原则
  3、关于发明的强制使用问题
  4、关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该公约第96个成员国
二.马德里协定简介
  马德里协定是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的一项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公约。该协定自签订以来,先后作过6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进行的。直到1977年1月1日为止,参加这一协定的共有25个国家,美国、英国和一些英联邦国家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本国注册了一商标后,就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如申请得到核准,国际局即予公布,并通知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各成员国。有关的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内可决定是否同意给予保护。如在1年之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批驳该商标在各该国注册的声明,则该商标就算是在该国获准注册。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要求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必须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
  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者,必须先在所在国注册,然后通过所在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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