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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日期:20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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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这些货物时,需按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一)进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广西区外经贸委,取得批准后,企业按许可证分级管理权限,分别向外经贸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区外经贸委领取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外销比例、当年的生产能力等,编制出口许可证商品出口计划,由北海市经贸局汇总上报。企业根据核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一次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下情况可以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数量合理的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四胞企业凭区外经贸委出具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认定书”即四胞确认书享受此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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