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提单转让的三种形式

  发布日期:2007/5/17 8:44:00   1656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相 关 信 息 
•
L/C方式下的履约流程 2007-5- 17
•
L/C方式下的履约流程 2007-5- 17
•
选择报关行必备三要素 2007-5- 17
•
选择报关行必备三要素 2007-5- 17
•
单证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么? 2007-5- 17
•
单证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么? 2007-5- 17
•
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事项 2007-5- 17
•
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事项 2007-5- 17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1,968.7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