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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及业务程序

  发布日期:2006/1/2   2067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以及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
一般业务程序如下 :
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

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协议规定,在出口商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50% - 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

如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出口人付款

 相 关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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