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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二)

  发布日期:2006/1/4   661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解释。
1、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1)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2)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
(4)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3)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1995年12月31日(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

4、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99号
5、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品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以办妥退税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6、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品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

7、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2)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3)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4)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字[1998]102号


8、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



9、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002号

10、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1)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8号


11、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3)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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