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
PP
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
PC
PS
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
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
发布日期:2006/1/4
749
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解释。
计税依据:1、外国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增值税税率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相 关 信 息
【 收藏该信息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 向朋友推荐 】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三)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三)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五)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五)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八)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八)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九)
2006-1- 4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九)
2006-1- 4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3,003.90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