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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条款
发布日期: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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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条款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
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70%,允许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l%,碎粒最高为3O%等。
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 品质公差有些是国际公认的,有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l%,价格增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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