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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的料件有何征、免规定

  发布日期:2006/1/5   191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答: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相 关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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