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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4/25 14:29:00   8119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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