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5月10日起将对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全面检测。
A
以下车型必须进行“体检”
据了解,本次检测对象主要是,车籍在遂宁市(“川J”牌照)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Ⅰ标准)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其车型如下:2000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5座以下小型汽油客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汽油客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小型汽油客车;2003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大于3.5吨的中型汽油客车;2001年9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客车;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前和以后注册登记的小、大型汽油货车和柴油货车,暂不实施排气污染检测,暂不核发环保标志。
B
十一种车型暂不进行排气检测
《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在用机动车辆暂不进行排气检测,直接核发环保标志。主要是以下11种车型: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的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的小型客车;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的城市交通运输客车、短途客运车;2000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6座以下小型汽油客车;2001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小型汽油客车;2001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小型汽油货车;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客车;2001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客车;经国家有关通知免检的有关车型;悬挂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保监测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另外,《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后,注册登记的新车首次检验时,暂不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核发环保标志。
C
规定检测车辆不检测将被严管重罚
据悉,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本次检测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川J”牌照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将作为今后限制区域通行的前置条件。同时对使用化油器发动机或自然吸气式柴油发动机的大、中型柴油客车等高污染车辆,要求一律不得转入我市。对于违反《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的,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凡伪造、骗领、冒领、挪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环保标志,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员或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对未申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依据《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在排气污染检测鉴定中,凡发现擅自改变发动机结构型式或燃料种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正式检测时间从2007年5月10日开始进行,地点:遂宁经济开发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北兴街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