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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出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426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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