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02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1999年3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4〕144号)。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现对钢材“以产顶进”的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二、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实行免税办法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中第五、七条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列名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销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

    四、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执行

 相 关 信 息 
《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2006-1- 14
《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2006-1- 14
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2006-1- 14
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2006-1- 14
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 2006-1- 14
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 2006-1- 14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 2006-1- 14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 2006-1- 14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江西亚美达供应rPP、rPE
江西亚美达重点以rPP、rPE、rABS再生颗粒】等产品为核心,为管道、家居、新能源电动汽车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2,953.12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