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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发布日期:2007/5/17 8:58:00   217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D、单据

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 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含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银行将予接 受。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Ⅰ.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c.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Ⅱ.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 有相反的指示者除外。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含有要求证实单据、使单据生效、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 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第二十一条 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
  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 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这些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海洋运输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提单上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
  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指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指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 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当提单上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 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 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定的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可能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及

  Ⅳ.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具 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 运日期。
  如非转让海运单含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 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果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物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 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及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

  Ⅳ.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非转让海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上有禁止转运的条款,否则,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驳船运输,并且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及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 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及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 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及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 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 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 实的, 及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 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 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及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 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

  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 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及

  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 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 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 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 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 及   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 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及
  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 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
  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或
  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 “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
  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如果未特别 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 及/或
  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 及/或
  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 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 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输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 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 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 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 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尽管信用证特别要 求提供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但银行仍可接受保险单以取代保险证明或和保险声明。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 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币相同。   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或CIP价(运 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 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第三十五条 投保险别

  a.信用证应规定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如已使用,银行当 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但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

  b.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六条 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 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 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   Ⅰ.应当在表面上表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 及   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 及   Ⅲ.发票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 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 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第三十八条 其它单据

  在采用除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加盖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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