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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海关总署调整防伪标签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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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海关业务工作发展,办理进出口收付汇和退税业务已经不再使用防伪标签,防伪标签目前只使用在加工贸易手册上。为适应这一情况变化,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的规定,将海关业务单证费中的防伪标签工本费收取的适用范围由“进出口需收付汇和退税的企业”调整为“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要求各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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